|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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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等损失53939.96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原告***11865.53元(含已付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负担290元,被告***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