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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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贷款本金25109.85元利息(截至2019年8月28日,利息为1142.2元。从2019年8月29日起利息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清为止); 二、原告对被告***、***所有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原彩虹小区32栋)1-5-2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30××35号;土地使用证号:桂市国用(2014)第401151号】在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计771元,诉讼保全费694元,合计146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154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