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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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永兴众鑫商混凝土有限公司 郴州银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