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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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626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亳州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62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金52019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39元,由***、***、***负担1551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9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