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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三者损失总计735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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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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