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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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74888.77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至此款清偿之日止。 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900元,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鉴定费139549.38元,由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0000元,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9549.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