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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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建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施工形成的工程资料移交给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驳回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530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20000元,由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7948元,由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3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由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上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0元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