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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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支公司 江永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35492.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负担92元,被告***负担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