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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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珠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购房款561333.33元、定金5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东莞市德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团购费4000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1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50元、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3312元、被告东莞市德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51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3312元、被告东莞市德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元5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