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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50013.65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08元,由原告***负担79.34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292.1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负担538.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