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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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四方电子有限公司 永康市南天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浙江四方电子有限公司水电费364287.62元,并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4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