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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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西贵港市祥安置业有限公司21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贵港市祥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被告***负担172元,原告广西贵港市祥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8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