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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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2289.32元,本息合计47289.3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4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