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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嘉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202民初499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结清剩余8710元欠款。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9月9日开始经原告订购其所在的河南嘉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外墙保温材料,截止2018年10月25日,被告所在的三门峡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实际使用保温材料245702元,打款金额231992元,欠款13710元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5月7日转账5000元给原告,剩余欠款8710元,在约定好还款时间后多次拖延未支付,特提起诉讼。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河南嘉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洛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于2018年9月9日开始通过***购买嘉洛公司的外墙保温材料。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订购保温材料,货款部分支付给嘉洛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辉的银行账户,部分微信支付给原告***。被告通过边订货边付款的方式向原告订购货物,截止2018年10月25日,被告所在的三门峡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实际使用保温材料245702元,打款金额231992元,欠款13710元。

审理中,原告递交了被告订购保温材料的明细,该明细以微信图片的形式发送至被告,被告予以认可。经原、被告多次微信沟通,2019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再次催要剩余货款13710元,被告认可后仍未支付。2020年1月20日,原告再次将剩余货款13710元金额及崔辉账户发送至被告微信,被告回信息“收到”。2020年1月22日原告再次催要,被告回信息称“明天”。此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5月7日向崔辉账户转账5000元,剩余欠款8710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付原告***货款8710元的事实,有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发送给被告经被告认可的购货明细,被告向崔辉转款的短信等在卷佐证,被告***欠付原告货款871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8710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871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原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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