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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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金2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5月15日起,以实欠的保险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1600元及利息(从2020年5月15日起,以实欠的赔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19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21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