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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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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签订的《佛山万科广场项目三期综合体、五期B(2-8#-2-10#)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于2016年7月10日解除;

被告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3940451.44元及利息【利息以3940451.44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8日计至被告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上述工程余款本金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支付基坑抢险费用108779.75元及利息【利息以108779.75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8日计至被告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上述基坑抢险费用本金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收取76622元,由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负担43118元,由被告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3504元。本案鉴定费用174344.46元,由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负担5307.67元,由被告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69036.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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