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省绒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建国路A片区宗地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宁国用(2013)第00117号,使用面积为18073.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价81295984元,交申请执行人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偿24260471.53元的债务,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交差价。西宁市建国路A片区宗地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宁国用(2013)第00117号,使用面积为18073.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