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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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 陕西省西安汽车站 伽师县金炬阿姆力饮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9民初2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9民初2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152,956.96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9民初2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伽师县金炬阿姆力饮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172,956.95元; 四、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81,704.6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3.5元(被上诉人***已预交5,103.5元),由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负担1,531.05元,原审被告伽师县金炬阿姆力饮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31.05元,原审被告***负担1,020.7元,被上诉人***负担1,020.7元,退还被上诉人***4,08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52.16元(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已预交5,452.16元),由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负担1,635.65元,原审被告伽师县金炬阿姆力饮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35.65元,原审被告***负担1,090.43元,被上诉人***负担1,090.43元,退还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4,361.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