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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吉林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堆放在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道徐州路南七处房屋所占范围土地[宗地号:030060060335000(原030060060006000),面积17406.79平方米]上的沙子清运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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