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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昭通市昭阳区凉风台煤矿有限公司
四川志和投资有限公司
乐山市四合煤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凉风台煤矿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3200000.00元、支付截至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167543.59元,并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支付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四川志和投资有限公司、乐山市四合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70.00元,由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凉风台煤矿有限公司、四川志和投资有限公司、乐山市四合煤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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