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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607.76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607.7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3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3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