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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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41651.25元及损失(以541651.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00000元为限)。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潘楼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原告工程款541651.25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30元,由原告***负担21230元,被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