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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房屋转让款25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12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650元,被告***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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