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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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飞宇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飞宇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121245.95元及利息,利息以20121245.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7月1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飞宇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108.07元,由原告苏州飞宇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344.93元,由被告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676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