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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本院(2019)粤1821执893号执行裁定书附表所列被查封的机械设备中,除不属原告广州斯多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和租赁使用的型号为CNC1060和型号为CNC1580的加工中心各1台及型号为HC1400NC的数控搪床(台湾鸿昌)1台、型号为15800的立式加工中心(台湾高峰)1台外,其余属原告广州斯多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和租赁使用的机械设备不得执行; 二、驳回原告广州斯多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880元,由原告广州斯多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391元,由被告佛冈县圻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24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粤1821执异43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