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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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873.42元,共计72873.42元;并以未付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