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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欠款本金19905.43元、手续费1975.66元、滞纳金164.26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9月5日,利息7758.8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0元,被告***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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