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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亲人群”书面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拒绝执行该义务,本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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