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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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亲人群”书面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拒绝执行该义务,本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