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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郧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乔登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7)云018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支付云南乔登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2241091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云南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南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云南乔登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8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816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云南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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