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乐陵市瑞斯特电子有限公司 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陵市瑞斯特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截止2019年9月17日利息58966.12元,共计658966.12元; 二、被告乐陵市瑞斯特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三、被告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对以上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0元减半收取5195元、财产保全费3433.5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