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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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三德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润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润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包头三德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93213元; 二、被告山东润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包头三德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上述293213元货款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4元(原告包头三德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山东润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2081元(包头三德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山东润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原告包头三德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山东润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