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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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中山市尚建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谊家装饰设计服务部返还履约保证金470000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4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谊家装饰设计服务部支付补偿款8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香洲谊家装饰设计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香洲谊家装饰设计服务部负担1214元,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841元(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珠海市香洲谊家装饰设计服务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