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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民特40号之二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山东贵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贞,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山东贵和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负责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单位经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贞,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贞,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金宇路九龙家电商城。 法定代表人:杨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贞,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祥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姬,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山东贵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贵和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金宇路九龙家电商城与被申请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济宁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济宁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2日决定重新仲裁,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鲁军 审判员席建霞 审判员陈茂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盈盈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