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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柳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间由《入伙合作协议》《关于讨论双方合作购买广西信托大厦后的经营和以后项目合作的若干问题的决议会议纪要》《2010年3月1日信托大厦项目第2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补充协议书一》所共同构成的合作合同法律关系; 二、柳州市柳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向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信托大厦(第22、23层除外)设计、改造、装修等费用人民币43260079.59元; 三、柳州市柳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向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利息人民币7480653.21元; 四、柳州市柳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向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补偿损失人民币2553700元; 五、柳州市柳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向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前期管理报酬人民币4080000元; 六、柳州市柳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向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补偿款人民币756000元; 七、柳州市柳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向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二至六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8130432.8元,冲抵柳州市柳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应提租金收益人民币49742400元后,柳州市柳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应向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388032.8元; 八、驳回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3678元(黄福彬代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10000元,以上共1483678由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86942.4元,由柳州市柳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6735.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