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城步县供电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水尾界水电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大竹山水电站返还90397.83元; 二、驳回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大竹山水电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计1254元,由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大竹山水电站负担254元,由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水尾界水电站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