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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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湖南永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元氏县晟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344.05元; 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96.85元;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