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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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 阜新八和农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人未按期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从2018年7月2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被告***、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海州区西市场不夜城2号楼101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1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波 人民陪审员 刘爱芬 人民陪审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 兴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