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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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江东智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阳泉市林兴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泉市江东智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原告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9月19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被告阳泉市江东智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设备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阳泉市林兴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泉市江东智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阳泉市江东智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阳泉市林兴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