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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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葫芦岛丽汤养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医疗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65,265.28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中的人民币126,588.38元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2.00元,由原告负担549.60元,由被告葫芦岛丽汤养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8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