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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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 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2241.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12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款9108.21元; 四、驳回原告***、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计7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