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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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1执保198号 吴萍: 你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的与伍志广保全纠纷一案, 依照(2021)黔0121民初1089号民事裁定,本院采取了以下保 全措施: 于2021年3月8日对伍志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7673,贵阳银行:账号(尾号)5540-0001,招商银行:账号(尾号)8527-20001,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尾号)9891-156-1,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尾号)8277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均为额度冻结)。冻结期限: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其外,未查询到被保全人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 续行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保全措施的效力自然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121民初1089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秦小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