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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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之女,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黔钟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3858.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费70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000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565.47元(其中33857.47元发放申请执行人,708元用于缴纳执行费),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黔0201执1033号、(2021)黔0201执恢11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