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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之女,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黔钟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3858.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费70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000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565.47元(其中33857.47元发放申请执行人,708元用于缴纳执行费),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黔0201执1033号、(2021)黔0201执恢11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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