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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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水径分公司 深圳市航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航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水径分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的租金27300元; 二、被告深圳市航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水径分公司支付滞纳金1365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