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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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 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 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吉林融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232331.3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49元减半收取23974.5元,由原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670.5元、被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9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