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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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重庆纬立嘉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签订的《【樱花大道项目】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纬立嘉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9248.53元、鉴定费10000元,以上合计119248.5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重庆纬立嘉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2月15日止的租金36172.8元; 五、反诉被告***上述第四项给付义务抵扣反诉原告重庆纬立嘉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中的装修损失; 六、驳回反诉原告重庆纬立嘉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7元,原告***负担1564,被告重庆纬立嘉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4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反诉原告重庆纬立嘉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9元,反诉被告***负担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