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航银燕环保技术发展中心 邹平伟航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瑞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有有塑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瑞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伟航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签订的《伟航牌伸缩房购销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邹平伟航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瑞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57000元; 三、被告邹平伟航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前往四川省德阳市东方锅炉厂104车间提回品牌为邹平伟航、型号为Wh-008的伸缩房(由成都有有塑胶有限公司供应的PVC软门除外); 四、被告邹平伟航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瑞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损失48000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瑞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7元,由原告重庆瑞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被告邹平伟航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