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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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庆润丝绸有限公司 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特1120号 申请人: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来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红,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庆润丝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柳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庆润丝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冯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庆润丝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3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杭州庆润丝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419691.14元,于2021年4月3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冯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柴慧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