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骆驼集团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骆驼集团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1585.6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以1685885.2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553.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3107.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039.31为基数,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骆驼集团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51.47元,由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3-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