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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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天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从2015年12月11日起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二、原告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金开大道的10套房产(抵押房产产权证号分别系:112房地证2010字第××号、01××46号、01××14号、01××39号、01××21号、01××07号、01××99号、01××89号、01××31号、01××59号)、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抵押房产产权证号分别系:115房地证2012字第××号、07××43号、07××40号)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就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94300元,均由被告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