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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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鲁1727执恢25号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冉娟、刘于广、李广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27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刘伟、冉娟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执行人刘伟、冉娟、刘于广、李广芝共同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伟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冉娟、刘于广、李广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27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